《聯合報》99527A19版「民意論壇」,登載民眾陳霆軒先生所撰「藝人笑談外傭,評量怎過的?」乙文,本局針對文中所提有關外籍看護工申請制度、聘僱流程及評量方式應儘速檢討改善等問題,謹說明如下:


有鑑於國內長期照顧資源及人力不足之情況下,政府基於補充性原則及人道考量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以解決國內重症患者的基本照顧需求。在95年以前,申請外籍看護工需被看護者具特定病症或經醫院以巴氏量表評分符合申請資格者得向勞委會提出申請。

 

但因外界反映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未能反應實際需求,且為避免單一個醫師評估客觀性不足及民眾偽造不實證明等相關問題,經跨部會協商,勞委會已自9511日起開辦外籍看護申審新制,取消以巴氏量表評估分數作為申請之唯一依據,回歸醫療專業判斷,改由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等專業醫療機構,由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共同組成醫療團隊綜合評估認定受照顧者是否需全日24小時照顧,或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等級者,經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而無法滿足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看護工,且同時簡化民眾往返勞政及衛政單位申請之繁複流程。自新制實施後,偽變造不實證明之情形已少見,且新制之改革亦能回歸外籍看護工引進政策之補充性原則,合理反映民眾實際照顧需求,使民眾透過普及性的專業評估醫療院所,只要符合申請資格即可依照顧需求提出外籍看護工申請。


此外,政府已針對申請聘僱外勞之雇主,於外勞入國後即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檢查,以瞭解雇主是否合法聘僱外勞及其聘僱管理情形。另為鼓勵檢舉違規使用外勞者,民眾可提供具體事證(如電視臺播放節目、報章雜誌或違規相片等),逕向勞委會設置之免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或各地移民署專勤隊、警察機關或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檢舉,經查獲屬實,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查獲案件中如有行蹤不明外勞者,每案獎金提高為新臺幣5,000元,另勞委會將就雇主及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要求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加強查察,並結合縣()政府落實雇主例行訪查及不定期抽查,如查有違法將依法重罰。

 

對於雇主有違反規定以不實診斷證明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又雇主所提供之不實資料若涉及刑責,或發現醫師疑似與不肖業者勾結開具不實證明之案件,勞委會均主動移送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偵辦,絕不寬貸,衛生署並依照醫事相關法規追究醫師責任。再者,雇主如果有聘僱他人所申請之家庭看護工,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雇主如係合法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但指派其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為回應民眾於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遭遇之問題,勞委會已協調衛生署針對專業評估到宅服務,請各縣市衛生局協調辦理申請外籍看護工專業評估之醫療機構,自9971日起提供特殊狀況個案到宅評估業務,並由各地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就需到宅評估之個案協調醫療機構提供服務。另外為簡化申請作業程序,勞委會將與衛生署續予研商哪些病症屬於不會逆轉而可免再重複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情形,未來勞委會也將持續配合國內長期照護制度規劃,針對申請外籍看護工綜合評估、申請流程、訓練品質、督導及聘僱管理模式等持續研商檢討,以落實外籍看護工引進之政策目的,避免雇主濫用外籍看護工,保障受照顧者權益。


 

資料來源:勞委會職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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