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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委會設置1995廿四小時外勞求助專線以來,外勞求助個案層出不窮,有的外勞名為看護工,來台年餘卻沒看過要照顧的「阿媽」;也有人把照顧的老人擺一旁,一大早還得幫雇主賣早餐,屏東縣勞工處今年以來已經對違法雇主開了十多張罰單,累計罰金超過200萬元。


屏東地區一家食品專賣店上月被檢舉涉嫌非法雇用三名外勞,更被指控強迫外勞一天工作16小時,經移民署屏東專勤隊及勞工處調查,3名外勞是以看護工申請來台,有2人是透過林園的人頭雇主、另一名人頭雇主在潮州,相關雇主及仲介業者已被移民署屏東專勤隊移送法辦,三名外勞暫留收容中心,將另外安排工作。


勞工處勞工行政科長林順謝表示,很多本國雇主總以為「人是我請的」,任何工作都丟給外勞,其實只要是契約書以外的工作,「即使是丟一包垃圾」,都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


在勞工處接獲檢舉案中,就曾有早餐店找來外籍看護工幫忙,一早先把老人擺一旁,外勞得先賣早餐,再開始當看護,讓外勞怨聲連連;還有的人把外籍看護工當成家裡的佣人,除了照顧老人,還要包下全部的家事,甚至連出嫁女兒也經常把需要外勞照料的媽媽接回家,順便把外勞帶回家,「從一樓整理到五樓」。


最扯的是,還有外勞以看護工申請來台,結果來台之後沒做過看護,甚至連要照顧的阿媽都沒看過,反而被叫去採椰子、或生意,完全從事契約以外的工作;但也有雇主抱怨,請回家當看護的外勞比「阿媽」還大,除了照顧老人家外,其餘的事情一概不碰,雇主還得幫外勞買便當,「只差沒幫外勞洗衣服而已」。


林順謝說,依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的雇主可被罰3萬元,如果雇用的外勞在4人以上,最高罰款達75萬元,如果非法雇用又涉及剝削,還可能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雇主在用外勞時,一定要遵守契約,否則一經檢舉,罰款可不輕。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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